时间:2021-08-05作者:佚名
天眼查App显示,近日,罗永浩与浙江海宁嘉慧投资有限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公开,案号(2021)京04民特368号,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。
裁定书显示,原告罗永浩诉称,在仲裁庭未追加锤子科技(北京)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体参与仲裁的情况下,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,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,存在枉法裁判情形等,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(2021)京仲裁字第0793号裁决书。
法院认为,在仲裁过程中,罗永浩并未提出申请追加锤子科技公司为当事人,因此仲裁庭未追加锤子科技公司并不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和《仲裁规则》。罗永浩就其提出枉法裁判的主张,但并未举证证明仲裁员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枉法裁判的情形。罗永浩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,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
本案裁判结果为,驳回罗永浩的申请。
此外,罗永浩曾申请撤销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相关的仲裁裁决,同样被驳回。